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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渡

古渡 进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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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长赵兴华维权一审胜诉

2013-12-25 16:16:05

      据悉,站长赵兴华所著长篇小说《山花依旧》,于前年被某公司剽窃,拍摄成电影《小站》在央视电影频道播放,此案历经两年审理,确定某公司剽窃事实成立,今天上午,法院一审判决其向原著作人赵兴华赔偿经济损失若干万元,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道歉,并立即停播《小站》一片。


附: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兴华诉被告北京亚轩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语大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电影《小站》与小说《山花依旧》、电影剧本《小站情怀》,无论在人物特征还是人物关系方面,都极为相似。同时,围绕这些主要人物描写的一个个具体的故事情节亦存在众多雷同之处。涉案的电影及小说叙事性强,同时,文学创作是一种独立的智力创造过程,离不开作者独特的生命体验。因此,即使以同一时代为背景,甚至以相同的题材、事件为创作对象,尽管两部作品中也可能出现个别情节和一些语句上的巧合,不同的作者创作的作品也不可能雷同。本案中《小站》与《山花依旧》、《小站情怀》都是以上世纪七十年代青年军人执行任务时与女知青的感情纠葛为电影故事,从以上本院认定的构成相似的情节和语句的数量来看,已经远远超出了可以用“巧合”来解释的程度,且相似部分已构成了整部电影的实质内容。结合《小站》在创作之前存在接触《山花依旧》和《小站情怀》的可能性,故可以推定《小站》中的这些情节和语句并非亚轩文化公司和华语大业公司所称的案外人姜宝琴独立创作的结果,其来源于赵兴华的剧本《小站情怀》及小说《山花依旧》,侵犯了赵兴华的著作权。涉案电影《小站》的出品单位为亚轩文化公司和华语大业公司,两公司未经赵兴华的许可,擅自将赵兴华创作的小说《山花依旧》及根据该小说改编的剧本《小站情怀》,进行改编,并拍摄成电影《小站》,且授权给电影网进行传播,且未在电影中署名赵兴华,侵犯了原告赵兴华对上述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改编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依照《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五)项、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亚轩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语大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电影《小站》的发行、放映;

二、被告北京亚轩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语大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向原告赵兴华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有关媒体公开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北京亚轩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语大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13年12月25日

古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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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5 16:18:06
热烈祝贺,这是站长的胜利,更是江山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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