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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桐社务】梧桐文苑编辑部条例(草案)2014-09-23 20:02:3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繁荣梧桐文苑文学氛围,规范编辑行为,提高编辑质量和效率,鼓励作者积极创作,保护作者作品的合法著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江山编辑部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编辑是指被梧桐文苑合法录用的编辑,本条例所称作品主要指以文字为载体的各种题材的文学作品。
第三条:本条例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外部接受作者、读者的建议和监督。
第四条:梧桐文苑实行社长和主编双重负责制,所有在职编辑必须服从社长和主编的安排,认真履行义务,接受社长和主编的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梧桐文苑的主编由社长任命,副主编以及其余各部门负责人由主编提名,交社长任命。梧桐文苑的社长负责梧桐文苑的总体事物,主编负责本社团的编辑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辑录用和辞退规定
第六条 :梧桐文苑的编辑录用采用自荐和推荐录用制度,凡是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成为梧桐文苑的编辑。
(一)热爱文学,热心编辑工作
(二)在江山文学已注册合法ID账号 (三)发表文章在10篇以上,并有2篇以上精品作品入选
(四)能够服从社团管理,自觉履行编辑义务
(五)能够遵守江山文学网规定的其他应当遵守的具体规定
第七条:申请成为梧桐文苑社团编辑的,应当提交个人申请和基本信息,以便建档管理。编辑的任免由社长和主编决定,并由社长签发任命状。主编全面负责对编辑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八条:新录用编辑成为实习编辑,经过考核的成为梧桐的正式编辑。实习期间为15天。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编辑,经主编或者社长指正仍不改正的可以撤销编辑资格。
(一)发表反人类,反社会以及过激政治言论的
(二)被作者举报侵犯著作权屡教不改的
(三)不认真履行编辑责任或者达不到编辑部编辑质量要求的
(四)擅自更改作者作品,侵犯作者作品完整性的或者随意行使退稿权的
(五)编者按发表对作者人身攻击言论或者有损作者自尊心的评论的
(六)擅自编发自己作品的
(七)不能和作者、读者其他编辑人员和睦共处的
(八)连续两个月不履行编辑职责没有正当理由的
(九)不服从编辑部的安排的
(十)其他应当撤销编辑权限的情形
第十条:编辑的离退应当提前向主编或社长提交辞职申请,下列情形视为自动离职,可取消编辑权限。
(一)两个月未编辑任何作品的
(二)退出编辑联系群两周以上失去联系,没有说明理由的
(三)视为自动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编辑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凡是依规定被录用的编辑,自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入编辑部内部交流群的权利
(二)参加编辑部事项的建议和表决权
(三)梧桐文苑来稿稿件编辑编审权
(四)退稿权
(五)推荐权(推荐其他优秀人才成为编辑的权利)
(六)文学赛事的评审权(须符合一定评审条件)
(七) 和作者、读者的通信交流权
(八)其他编辑享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第十二条:编辑有积极履行编辑编审的义务,对于自己不能胜任的来稿应当自动放弃编辑,交由其他编辑编审或者提交主编审阅。并不得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所有条款。
第十三条:一般情况下,编辑不得行使退稿权。只有出现下列情形编辑时才可以酌情行使退稿权。
(一)反科学,反人类以及民族歧视性的违法作品
(二)发表反动言论,对他们进行侮辱诽谤的违法作品
(三)有违国家宗教政策、民族政策,危害国家安定,违背社会伦理的违法作品
(四)涉黄涉暴力误导青年思想等损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低俗作品。(编辑应该正确认识淫秽暴力和文学艺术的区别,不能一概而论)
(五)参赛作品有证据证明系抄袭他人的侵权作品
(六)篇幅不符合所投栏目最低字数限制的作品。诗歌要求200字以上,散文要求1000字以上,微小说200到1000字以内,中短篇小说3000~8万字,长篇应当在8万字以上,其他报告文学,评论文学,戏剧文学参照散文和小说的篇幅规定。
(七)文章结构混乱,没有主题,语句不通,错字连篇的作品
(八)缺乏文学趣味,例如单纯的会议演讲稿、情书等文章可酌情考虑
(九)其他应当退稿的情形
第十四条:编辑在行使退稿权时,应该通知作者。对于根据第十三条的(六)(七)(八)(九)退稿的情形,编辑应当用委婉的语言以信笺的方式阐明理由,告知作者修改后有继续投稿的权利。
第四章:奖惩规定
第十五条:对于编辑的考核工作由主编负责,主编可以对于表现突出的编辑给予奖励,对于表现不良的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编辑的处分分别是:警告处分(15天)、记过处分(30天)、撤销处分。
第十七条:下列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积极履行编辑职责的
(二)编者按语言不符合编辑部规定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警告处分的情形
第十八条:下列行为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一)进入编辑页面不及时编辑又不放弃编辑超过24小时的
(二)有过错受到作者举报的
(三)未达到撤销处分要求但是确实需要处分的
(四)其他应当给予记过的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第九条情节严重的,适用撤销编辑资格处罚。
第十七条:自动离职或者申请辞职的三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为本社团编辑,被撤销资格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本社团编辑。给予处分的编辑在处分期间不得参与评选优秀编辑。特殊情形须经社长同意。
第十八条:对于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社长申请复议,复议决定为终审决议。社长对于处分决定的复议,应当认真审核做出答复。社长有权减轻和撤销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应由梧桐文苑编辑部全体表决通过,梧桐文苑社长签署生效。
第二十条:未尽事项由编辑部另行规定。本条例与《江山编辑部》相冲突的地方依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梧桐文苑编辑部所有。
2014年9月23日
梧桐文苑编辑兼法务顾问:傲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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