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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3月实施2016-02-19 11:10:1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令
第5号 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0日起
施行。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致的数字化作品;
数字化作品; 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 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
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 国网络出版服务的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
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全国网络出版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出版服务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
配合工作。 违法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 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
者扣押。
务,加快与新媒体的融合发展。 指导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网络文明,传播健康有益内容,抵制不良
有害内容。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具备以下条件: 平台;
(二)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下条件: 名称及章程;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 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
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服务。 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
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
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件、设备配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市场分析、风险评估、版权保护措
施等;
业经历及培训证明;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填写《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
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申请者发放《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
政主管部门在15日内报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应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提 出申请。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
的决定。批准的,换发《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许可证》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办理 审批手续,并应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
理相关手续。 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网络出版服务单
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不得超过180日。 3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 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将相关信息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由原登记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同时,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
以向原登记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 告、推广等服务时,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及业务
范围。
不得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务,属于前款所称禁止行为。
出版广电总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
法。
对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出版质量。 容的,须在网络出版物的相应页面显著标明原出版单位名称以及书号、刊
号、网络出版物号或者网址信息。
惯的; 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
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内容。 题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重大选题备案管理的规定
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内容,不得出版。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停止侵权,公开更
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电总局另行制定。
量。 用必要的设备和系统,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内容合法
,并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提供技术支持。 合法授权。其中,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须按本规定第二十
七条办理审批手续。 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
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者域名,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定的情况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并将结果向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管部门开展工作。 技术手段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管理。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
等执法职责时,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出版服务监督管理情况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提交书面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 服务单位实施年度核验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年度 核验内容包括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设立条件、登记项目、出版经营情况、
出版质量、遵守法律规范、内部管理情况等。 执行情况,奖惩情况,网站出版、管理、运营绩效情况,网络出版物目录 ,对年度核验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编辑出版人员培训管理情 况等;并填写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的《网络出版服务年度核 验登记表》,与年度自检报告一并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
主管部门; 服务单位的设立条件、登记项目、开展业务及执行法规等情况进行全面审 核,并在收到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年度自检报告和《网络出版服务年度核 验登记表》等年度核验材料的45日内完成全面审核查验工作。对符合年度 核验要求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予以登记,并在其《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上加盖年度核验章;
的15日内将年度核验情况及有关书面材料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最长不得超过180日。暂缓年度核验期间,须
停止网络出版服务。 ;逾期仍未改正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撤销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注销登记,并通知当地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行政区域内的年度核验事项进行调整,相关情况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备案。
验结果。 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出版行 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的 《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未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或培训后未取得《岗位培
训合格证书》的,不得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荣。鼓励宣传科学真理、传播先进文化、倡导科学精神、塑造美好心灵、 弘扬社会正气等有助于形成先进网络文化的网络出版服务,推动健康文化
、优秀文化产品的数字化、网络化传播。
止和破坏。 和民族团结教育以及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有重
要意义的;
(六)对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有重大作用的;
成长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著作权法律法规。
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列行政措施:
下达给相关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 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 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 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 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
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网络出版物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 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 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 务许可证》,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吊销其电信业
务经营许可或者责令关闭网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广等相关服务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
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
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构,超出批准的服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
构,未依据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省级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依据《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处罚。
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撤销其相应许可。
,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的;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
或未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的;
责人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 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网络
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格证书。
制度等管理制度,参照《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有关规定执行。
产业部2002年6月27日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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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19 19:23:14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3月10日起施行 全文 2016年02月17日 17:18:17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网/报
规范服务行为 加强内容监管 促进产业发展 ——总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就《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公布《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自3月10日起施行。规定对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网络出版服务管理、监督管理、保障与奖励,以及法律责任作出说明。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2月16日,《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就该规定修订颁布的背景、过程、修订重点内容等采访了总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02年,原新闻出版总署与原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布过《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多年来业界多次传出这个规定要修订的消息。这次新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负责人:2002年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是原新闻出版总署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出版管理条例》制定的重要规章。《暂行规定》的颁布填补了当时网络出版管理工作缺乏法律依据的空白,为原新闻出版总署在依法履行网络出版监管职责、促进产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暂行规定》至今实施已有十几年,无论是网络出版业的发展还是中央对于网络管理的要求都有一些新情况、新要求,亟待通过修订予以解决。具体而言,有三个方面的背景: 一是网络出版服务业快速发展,亟须加强引导和规范。2002年,《暂行规定》起草颁布时,全国各类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网站总数不足10万,从事网络出版活动的网站数量不多、形式较为单一。近年来,伴随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基础条件显著改善,网络应用日益普及,极大丰富网络信息服务内容,网络出版服务业快速发展。图书、报刊等传统出版物内容普遍实现网络化传播的同时,网络文学、网络学术、网络地图、网络游戏等原创网络出版蓬勃发展,网络出版形式不断增多。网络出版服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未经批准的非法网站和淫秽色情、有害信息等违禁内容,依法监管面临更大挑战,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出版市场秩序,维护国家网络出版领域的文化安全,亟须完善有关法规和规章。 二是中央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对于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相关职责要求,亟须纳入规章之中。近年来,随着网络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中央对于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不断提出更高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是国家网络文化内容建设与管理的重要部门之一,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对总局开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的范围、边界等进行了划分和调整。为贯彻中央精神和国务院职责要求,需要修订《暂行规定》。 三是2011年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就总局制定出台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作出明确授权。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修订了《出版管理条例》。新条例第七十三条明确提出“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这一表述,为修订《暂行规定》,制定出台新规定奠定了法律基础、提出了明确要求。 综上,无论是从产业发展实践需要,还是从中央要求、法规授权等方面看,均需修订《暂行规定》。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新规定的修订过程是怎样的? 负责人:这个规定从最初酝酿修订到出台,已逾十年的时间,可谓十年磨一剑。在《暂行规定》颁布两三年的时候,原新闻出版总署就酝酿开展《暂行规定》的修订工作,但进展确实比较缓慢。一方面,互联网本身发展变化极为迅速,如何依法办网、依法管网,管理部门需要深入细致地研究探索;另一方面,在政府层面,由于机构改革、上位法修订等原因,总局的一些管理职能也在调整变化。 2011年3月,《出版管理条例》修订颁布,进一步明确授权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条例的原则制定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修订工作就显得更为急迫。原新闻出版总署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12年12月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方管理部门意见。规定修订工作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收到了几万字的修改意见。意见来源除了有关政府管理部门、互联网公司和涉外机构,还有若干律师、网民等个人意见。我们对各界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归纳和研究,按照严格依法、职责有据、有利于规范管理和有序发展的原则,反复研究论证,对许多意见予以吸收采纳。 当然,即便如此,现在出台的规定也并非尽善尽美。比如,就网络出版服务行为的概念如何界定、网络出版许可的条件如何规范、网络出版的编辑责任制如何落实等问题,管理部门、业界、专家、网民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这是正常的。网络管理是世界性的难题,面对这一新事物,管理部门还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新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负责人:2002年的《暂行规定》共有5章30条,经修改后,草案共有7章61条。与《暂行规定》相比,草案整体结构做了较大调整,单列了《监督管理》一章,增加了《保障与奖励》一章,其他各章内容也均做了较大幅度补充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厘清网络出版服务等概念表述,明确管理职责。网络管理涉及国务院多个部门的职责,新规定修订主要以《出版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为上位法依据,严格按照国务院“三定”规定的授权进行概念表述和职责界定,避免职责交叉。新规定将“互联网出版”改为“网络出版服务”,与相关法规、规章的表述方式相一致,也体现了网络出版产业的实际状况要求,即其产品是以无形化服务形式出现的。同时,增加了“网络出版物”定义,采取概括加列举的定义方式,规定“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并从四个角度对网络出版物进行了列举式描述,将原创出版、集成出版、已出版作品的传播等不同形式都纳入其中。 二是科学设定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的准入条件,规范与鼓励并重。传统出版单位编辑审核能力强,为体现国家鼓励传统出版单位加快与新媒体融合发展的政策,规定其从事网络出版业务仅需较少条件;其他单位进入网络出版服务领域则需更为严格的资质条件,如应达到8名以上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在外资政策方面,由于网络出版属于出版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规定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同时,明确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外资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三是细化了网络出版服务的管理要求,增强可操作性。强调按照“谁登载、谁负责”“网上、网下相一致”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内容审核责任。此外,要求网络相关服务提供者在为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服务时,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防止为未取得相关许可的非法网站提供相关服务。针对某些取得网络出版许可的公司以合作为名,在他人运营的网络出版平台上“一证多用”的情形,进一步严格许可证管理,规定“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允许其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其名义提供网络出版服务”,属于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行为。 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新规定新增了《监督管理》一章,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做了细化规定,对年度核验的实施机关、年度核验的要求、程序、报送材料、结果的公开等事项做了具体规定。同时,新规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现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重新梳理、充实了法律责任条款,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总之,通过颁布《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在规范服务行为、加强内容监管的基础上,促进网络出版产业发展。(记者 尹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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