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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竹抚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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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韩光明侵犯我著作权,将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17-12-26 21:36:41

现就河南韩光明侵犯我著作权这一事实,予以全网公开披露。

20178月底,经好心文友告知我的作品被河南韩光明私自盗用,并写入他的个人文集《初心振翅的岁月》当中出版发行,随后我便验证。经确认,河南韩光明未经我的允许私自盗用我的著作《岁月的辙痕》当中的自序——《为心灵而写作》以及散文卷、诗歌卷、小说卷对应的卷首语等内容。对应部分一字不改,抄袭剽窃行为十分明显。

对于河南韩光明这一可耻行径,我予以强烈的道德谴责。随后,我将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起诉。

 

盗贼信息公开·全网披露

姓名:韩光明

性别:男

江山ID:河南韩光明

身份证号:411627200110014451

手机号:18624963585

QQ号:2523976570

微信号:js2016hgm

出生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

目前居住地:河南郑州市高新区须水镇铁炉村豫炉小区

毕业学校: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第一中学

目前就读学校:郑州市艺术工程学校

 

20178月底,我得知河南韩光明侵犯我著作权一事,随后通过种种途径,历尽艰辛后我亲自拿到河南韩光明出版的个人文集《初心振翅的岁月》,确认该书中抄袭剽窃我的作品。

河南韩光明在他的个人文集出版后,并有以盈利为目的的销售行为。我得知的情况是,他曾在QQ空间回复评论说印刷高达1000多本,印刷地为郑州市中共惠文教育支部委员会。一本薄薄的个人文集《初心振翅的岁月》,32开,总共124页,竟然卖到了40元每本且不包邮的天价。

当我得知河南韩光明侵犯我著作权这一事实,随后我便顶着南昌8月酷暑,到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委托郎海华、黄斌两位律师进行依法维权。

201794日,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郎海华、黄斌两位律师向河南韩光明(及其父母)发出律师函。律师函原文如下:

 

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

律师函

 

韩光明先生(及您父母):

受朱学聪先生之委托,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就您侵害朱学聪先生著作权一事,特郑重函告如下: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独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非抄袭性)、原始性、初创性和差异性。不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属于抄袭作品、剽窃作品,而抄袭和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属于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朱学聪先生独立创作、并于20166月通过团结出版社出版了著作《岁月的辙痕》,对该著作(包括但不限于书中内容、卷首语等)依法享有著作权。但几何时,朱先生通过第三方购买并阅读您的著作《初心振翅的岁月》后,猛然发现自己出版的著作中《自序——为心灵而写作》、《诗歌卷》和《小说卷》卷首语等大部分内容都出现在您的《前言.开篇的话》及对应卷首语等文章当中。朱先生认为,上述内容属抄袭或剽窃朱先生书中的内容,且抄袭行为过于明显,且未注明出处。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您抄袭或剽窃作品的行为,属于侵害朱学聪先生著作权的行为,并给朱先生造成重大精神伤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考虑到你正值大好年华,且今后必有大好前程,故为消除您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及给朱先生造成的伤害,为避免到法院打官司产生的恶劣影响,请你立即停止侵权,务必于收到本函后七日内联系朱先生(电话:15079134116),希望你对本函予以充分重视并及时回复,争取协商解决,为避免本事件在全国范围内对你造成不利影响,在协商解决之前我方将采取以下措施:

1、向法院起诉,要求司法保护;

2、向版权局举报,要求行政保护,彻查侵权事件;

3、向国内外媒体和网站通报、披露此事,以免发生类似事件。

特此函告

 

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

律师:郎海华  黄斌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律师函原文图片

(来源: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

 

河南韩光明曾狡辩称,那本他的个人文集《初心振翅的岁月》为其校刊,再三逼问后无法圆谎才承认是自己的个人文集。

在收到律师函后,河南韩光明毫不顾忌并恶语中伤侮辱,说我是“诈骗伪先生”。我曾要求过希望同河南韩光明的父母来商谈此事,不料河南韩光明及其父母似乎并不是很重视此事,我也从未接到过其父母的来电。

由于河南韩光明的这种行为及其父母的不配合,随后两位律师建议向河南韩光明目前所在学校:郑州市艺术工程学校,于2017109日,再次发出律师函,呈寄给该校校长手中。律师函原文如下:

 

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

律师函

 

郑州市艺术工程学校:

受朱学聪先生之委托,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就贵校学生韩光明侵犯朱学聪著作权一事,特郑重函告如下: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独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非抄袭性)、原始性、初创性和差异性。不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属于抄袭作品、剽窃作品,而抄袭和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属于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朱学聪先生独立创作、并于20166月通过团结出版社出版了著作《岁月的辙痕》,对该著作(包括但不限于书中内容、卷首语等)依法享有著作权。但几何时,朱先生通过第三方购买并阅读您的著作《初心振翅的岁月》后,猛然发现自己出版的著作中《自序——为心灵而写作》、《诗歌卷》和《小说卷》卷首语等大部分内容都出现在您的《前言.开篇的话》及对应卷首语等文章当中。朱先生认为,上述内容属抄袭或剽窃朱先生书中的内容,且抄袭行为过于明显,且未注明出处。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您抄袭或剽窃作品的行为,属于侵害朱学聪先生著作权的行为,并给朱先生造成重大精神伤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考虑到你正值大好年华,且今后必有大好前程,故为消除您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及给朱先生造成的伤害,为避免到法院打官司产生的恶劣影响,请你立即停止侵权,务必于收到本函后七日内联系朱先生(电话:15079134116),希望你对本函予以充分重视并及时回复,争取协商解决,为避免本事件在全国范围内对你造成不利影响,在协商解决之前我方将采取以下措施:

1、向法院起诉,要求司法保护;

2、向版权局举报,要求行政保护,彻查侵权事件;

3、向国内外媒体和网站通报、披露此事,以免发生类似事件。

特此函告

 

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

律师:郎海华  黄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律师函原文图片

(来源: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

侵权证据

( 图片来源:河南韩光明本人关系圈,如QQ空间)


 


以盈利为目的进行销售之行为





在郑州高新一中及其他地方等发行

(包括但不限于所在学校及网络平台)






侵权证据(作品对比)

   【第一部分】自序对应抄袭剽窃


以下为我的著作原文


【第二部分】卷首语对应抄袭剽窃


    


     河南韩光明侵犯我著作权一事,我将向人民法院起诉、向国内外媒体和各大网站通报等诉诸一切法律手段,维护我合法权益。为文学辛苦创作者发声,匡正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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